親人剛剛過身,正當你以為要處理嘅係銀行存款、樓同股票,點知打開信箱見到嘅係信用卡公司、財務公司、甚至追數佬嘅信。第一個念頭多數係:「乜我做仔女/配偶要幫佢還咩?」
先講一個好重要嘅事實:香港冇台灣或者大陸嗰種「拋棄繼承」嘅制度。網上好多文章叫你去乜嘢戶政機關填表、三個月內申報 — 嗰啲全部都係台灣法律,喺香港用唔到、亦都唔需要。香港行嘅係英式普通法,邏輯完全唔同。
網上資訊陷阱:搜「拋棄繼承」會出大量台灣內容(戶政事務所、民法 1174 條等等)— 全部喺香港冇法律效力。香港冇張表叫你去拋棄,亦冇期限要你三個月內申報。睇落去你就知點解。
香港點處理?遺產自己孭自己嘅債
喺香港,死者嘅遺產同繼承人嘅個人財產,係兩個分開嘅「錢袋」。所有債務(信用卡、私人貸款、按揭、稅項、殯儀費等)先由遺產嗰個錢袋俾錢,剩低嘅先至分俾受益人。
即係話:如果遺產唔夠還債,債權人只可以追到遺產為止,追唔到你個人。除非你係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,否則繼承人對死者嘅債務冇個人責任。詳細嘅承辦流程可以睇返我哋嘅完整指南。
邊啲情況你會變成要還錢?
有三種情況,繼承人會由「冇關事」變成「真係要還」:
- 聯名負債 — 例如你同死者一齊做按揭、一齊借私人貸款,你本身就係共同借款人,呢筆數同遺產冇關,係你自己嘅 debt。
- 聯名戶口透支 — 同一個戶口共同持有人,銀行可以追任何一個生還者。
- 未做承辦就「擅自處理」遺產(intermeddling)— 例如你未攞到授予書就去攞死者啲錢用、賣咗佢部車、收咗租俾自己使。法庭可以當你係「事實上嘅執行人」(executor de son tort),要你對債務負責。
最常見中伏位:有啲家人見到死者個櫃桶有現金、又或者用佢張提款卡入面密碼提錢出嚟「處理身後事」— 呢啲都可能構成 intermeddling。所有遺產動用,原則上要等到攞咗遺產承辦授予書先做。
如果遺產真係資不抵債,點算?
如果你已經係執行人或者管理人,發現遺產還唔晒所有債 — 即係「無償還能力」(insolvent estate)— 千祈唔好胡亂找其中一個債主先還。你必須跟《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》(第 10 章)第 63 條同附表 1,加上《破產條例》(第 6 章)嘅優先次序去清還。 殯儀合理開支、法庭費、有抵押嘅債權人(例如按揭銀行)通常排得前;無抵押嘅信用卡同私人貸款排後。
次序搞錯咗,執行人/管理人本人可能要對受影響嘅債權人個人負責。所以遇到資不抵債嘅遺產,最好搵律師處理,唔好自己 DIY。
如果我根本唔想做執行人或者繼承呢份遺產?
如果遺囑寫你係執行人但你唔想做,你可以喺承辦未開始之前簽一份放棄書(renunciation)俾遺產承辦處,咁就會由下一順位嘅人接手 — 但前提係你未郁過啲遺產。一旦你動咗手(譬如已經幫手收租或者搬走啲嘢),就視為你已經接受咗職務,唔可以再放棄。
如果你係受益人(例如遺囑話留 30 萬俾你)但唔想要,你都可以拒絕 — 該份就會落入剩餘遺產,按遺囑或者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(第 73 章)再分。你唔需要去政府部門填表,但建議書面通知執行人,留低紀錄。
實際應該點做?
- 第一步:唔好簽任何銀行或者財務公司俾你嘅文件,除非你睇清楚自己係簽乜嘢身份。
- 第二步:唔好用死者嘅資產(包括現金、戶口、物業)— 等申請咗承辦先。
- 第三步:如果你諗住做執行人/管理人,先初步估下遺產有幾多、債有幾多。資不抵債嘅話,搵律師。
- 第四步:如果根本唔想沾手,乜都唔好做就得。香港冇人會強逼繼承人接手,亦唔會自動將債務轉到你身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