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停一停,諗一個場景
你 78 歲,喺屋企突然中風,送到 ICU 已經昏迷。醫生話:「可以插呼吸機、可以做心肺復甦,但好大機會醒返之後都係植物人狀態。」你個仔企喺床邊,眼濕濕,唔知應該答「救」定「唔救」。佢驚答錯,下半世會內疚;佢答錯,你下半世可能要受插喉之苦。
預設醫療指示(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,簡稱 AMD)就係為咗呢一刻而設 — 趁你仲清醒、仲有判斷能力嘅時候,自己用白紙黑字話畀醫生同家人聽:去到咩情況、我願唔願意接受咩治療。一份紙,幫你親自答呢條題,唔使留個重擔俾後生。
預設醫療指示係咩?同「平安紙」唔同
AMD 唔係處理身後事,係處理「臨終嗰段路」。佢係一份書面文件,當中你以一個有精神能力嘅成年人身份,預先拒絕喺特定醫療情境下接受某啲維持生命嘅治療。
- 平安紙(遺囑):處理你死後嘅財產分配。
- 持久授權書(EPOA):處理你精神不健全時,邊個幫你管財產。
- 預設醫療指示(AMD):處理你病到唔可以自己決定時,要唔要繼續用機器、藥物去拖延死亡。
三份文件處理三個唔同階段,唔互相取代。完整嘅人生規劃,三份都應該諗下。
2024 年新條例 — 由「希望被尊重」變「法律必須跟」
2024 年 11 月 20 日,立法會通過咗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(Advance Decision on Life-sustaining Treatment Ordinance),同年 11 月 29 日刊憲。條例會喺通過後約 18 個月準備期之後生效,預計大約 2026 年中正式實施。
喺呢條條例之前,香港嘅預設醫療指示係靠普通法(common law)運作 — 即係話,一份妥當訂立嘅指示,醫生「應該尊重」,但冇明確法律條文撐住。家人有時會喺最後一刻反對,醫護人員都會猶豫到底跟唔跟。新條例做咗三件好重要嘅嘢:
- 畀咗 AMD 明確法定效力。符合條例要求嘅 AMD,醫護必須依從。
- 訂明咗法定表格(Form 1)。用統一格式,減少含糊。
- 保障醫護人員。誠實依從一份有效嘅 AMD 而不施行治療,唔會構成法律責任。
過渡期:條例生效前,依然可以依普通法做 AMD。生效之後,建議重新檢視份指示,確保符合新條例要求。如果你而家已經有一份,唔使丟咗 — 條例會處理過渡安排。
邊個可以做?
條例下,要做 AMD 必須符合:
- 滿 18 歲嘅成年人;
- 就「拒絕維持生命治療」呢件事具備精神能力(mental capacity)— 即係能夠理解資料、衡量後果、表達決定。
「精神能力」係視乎當下嘅判斷能力,而非診斷標籤。早期認知障礙嘅長者,只要當日清醒、明白份文件,一樣可以做。相反,如果已經失智到無法理解 — 就太遲了。所以呢樣嘢,越早做越好。
點申請?Form 1 點填?
條例生效後,AMD 嘅標準表格(即 Form 1)會喺醫務衞生局網站下載。整個流程大致係:
- 下載 Form 1。醫務衞生局會提供中、英文版本(即「預設醫療指示英文」版同中文版)。
- 諗清楚適用情境同拒絕治療範圍。表格列明你可以喺邊三類情境拒絕治療:(a)末期病;(b)持續植物人狀態或不可逆轉昏迷;(c)其他末期不可逆轉嘅生存能力受損狀況(例如嚴重晚期認知障礙、晚期腎衰竭等)。
- 揀拒絕邊啲治療。包括:心肺復甦法、人工呼吸(包括呼吸機)、輸血及血製品、心臟起搏、化療、洗腎、針對危及生命感染嘅抗生素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(即喺鼻或胃造口插管喂食、靜脈滴注)等。
- 喺兩位見證人面前簽署。兩位見證人都要:
- 其中一位必須係香港註冊醫生(醫生會向你解釋指示嘅性質同後果,並評估你嘅精神能力);
- 另一位係滿 18 歲嘅成年人,同你冇遺產或保險上嘅金錢利害關係。
- 保存正本,並將副本交畀家人、家庭醫生、慣常求診嘅醫院。
關於「預設醫療指示申請」:嚴格嚟講,AMD 唔需要向政府「申請」批准 — 你自己填好、有合資格嘅見證人簽署,就已經有效。將來電子健康記錄系統(eHealth)會提供登記渠道,方便醫院即時查閱,但唔係法律上嘅生效條件。
可以拒絕咩?唔可以拒絕咩?
AMD 嘅核心邏輯係:拒絕「維持生命嘅治療」,唔係拒絕「基本照顧」,亦唔係要求「主動結束生命」。
可以拒絕:
- 心肺復甦法(CPR)
- 人工呼吸(呼吸機 / 插喉)
-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(鼻胃管、胃造口、靜脈滴注)
- 輸血、化療、洗腎、抗生素等延長生命嘅治療
唔可以拒絕(醫護一定會做):
- 基本照顧 — 保持身體清潔、舒適體位、減壓護理;
- 口腔餵食 — 由口進食或飲水(即係如果你仲有吞嚥能力,仲係會餵你食嘢、飲水,唔會逼你「餓死」);
- 紓緩治療 — 止痛、止嘔、處理氣促等令你舒服啲嘅藥物同護理。
AMD 唔係安樂死。條例明確唔容許主動結束生命(例如注射致命劑量藥物) — 嗰啲喺香港屬於協助自殺或謀殺。AMD 嘅意思係「順其自然,唔再用機器拖」,唔係「主動了結」。
三類「適用情境」
你可以喺 Form 1 揀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作為觸發 AMD 嘅情境:
- 末期病(terminal illness):患有嚴重、進行性、不可逆轉嘅疾病,預期短期內死亡,治療只能短暫延長生命。
- 持續植物人狀態 / 不可逆轉昏迷:長期完全失去意識,醫學評估冇恢復可能。
- 其他末期不可逆轉嘅情況:例如晚期認知障礙症、晚期柏金遜、運動神經元病等已到極後期,生活完全依賴他人,難以康復嘅情況。
AMD vs 持久授權書 vs 預設照顧計劃
呢三樣嘢經常令人混淆,一張表幫你分清楚:
- AMD(預設醫療指示):由你自己事先決定,喺特定情境下拒絕特定治療。有法定效力(新條例生效後),醫護必須跟。
- EPOA(持久授權書):授權人代你處理財產,唔涉及醫療治療決定。
- ACP(預設照顧計劃 Advance Care Planning):較廣義嘅溝通過程,包括同家人、醫護傾你嘅價值觀、信仰、希望點樣走完最後一程。本身唔具強制法律效力,但係 AMD 嘅基礎。
理想做法:先同家人傾 ACP(價值觀) → 再用 AMD(具體醫療拒絕) → 加 EPOA(財產) → 最後 平安紙(身後分配)。一套四件,完整保障。
撤銷或更改
只要你仍然具備精神能力,隨時可以撤銷或修改。新條例採「嚴入易出」原則,方法包括:
- 填寫指示內嘅撤銷欄目,或者另立書面撤銷;
- 親手撕毀份正本(最好留紀錄);
- 喺一位成年見證人面前口頭撤銷;
- 立一份新嘅 AMD 取代舊份。
撤銷或更改後,記得即刻通知曾經收過副本嘅家人、醫生、醫院,避免有人攞住舊份去執行。
立咗之後擺邊?
份 AMD 搵唔到,等於冇做過。建議:
- 正本放屋企夾萬或者律師樓保管;
- 副本畀屋企人(特別係將來最可能陪你入醫院嗰個);
- 副本畀家庭醫生 / 慣常求診嘅醫院(醫管局院方會幫你存入病人檔案);
- 副本畀你嘅持久授權書受權人(如果有立 EPOA);
- 條例生效後,可考慮登記到電子健康記錄(eHealth)系統,方便急症室即時查閱。
常見問題(FAQ)
預設醫療指示嘅英文叫咩?同外國嘅 living will 一樣嗎?+
英文係 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(AMD),新條例下亦稱為 Advance Decision on Life-sustaining Treatment。概念上類似外國嘅 living will / advance directive,但香港有自己嘅法定表格(Form 1)同法律框架,唔可以攞外國表格直接用。如果你喺外國亦有資產或居住,最好分開做兩地嘅版本。
我而家做咗 AMD,但條例 2026 中先生效,係咪冇用住?+
依然有用。喺新條例生效之前,普通法下嘅 AMD 仲係被法庭同醫護尊重 — 一份妥當訂立、清楚明確嘅指示,係好強嘅法律依據。條例生效後可以重新檢視,必要時換做新嘅 Form 1 版本,攞埋法定效力。
見證人嘅醫生,可以係我自己嘅家庭醫生嗎?+
可以,前提係佢同你冇利益衝突(例如唔係你嘅遺囑受益人)。事實上,搵自己熟悉嘅家庭醫生做見證人通常更好 — 佢了解你嘅病歷、信仰、意願,亦會幫你日後將指示通知到主診醫院。
家人可唔可以推翻我份 AMD?+
條例生效後,一份有效嘅 AMD 具法律效力,家人唔可以推翻。但實務上,醫護仍會盡量同家人溝通,避免衝突。所以最重要嘅一步唔係簽紙,而係事前同家人傾清楚,等佢哋明白同接受你嘅選擇 — 到關鍵時刻先唔會喺病房門口爭。
AMD 包唔包括「唔送醫院」?+
唔包。AMD 處理嘅係「接受邊啲治療」,唔係「去唔去醫院」。送院之後仲係會獲得基本照顧、止痛、紓緩,只係唔會做你拒絕嘅維持生命治療(例如心肺復甦、插喉)。如果你想連送院都唔好,係另一個討論 — 通常涉及住家寧養(home hospice)安排,要同醫生團隊另外計劃。
我可以順便要求安樂死嗎?+
唔可以。主動結束生命喺香港屬於違法(協助自殺或謀殺)。AMD 嘅範圍只限於拒絕延長生命嘅醫療介入,等大自然行完佢嘅路 — 並非要求醫生主動了結。呢個係兩個完全唔同嘅法律同道德概念。
做 AMD 要俾錢嗎?+
表格本身免費下載。費用主要係:(1)見證醫生嘅診金(公立醫院家庭醫學門診或私家家庭醫生,幾百到一千幾百蚊不等);(2)如果想搵律師協助同保管,會有律師費(簡單個案通常 HK$1,000–$3,000)。整體而言,係性價比極高嘅一份文件。
下一步
AMD 唔係一份「等死前先做」嘅文件 — 越早做,越能夠喺神志清醒、有時間同家人傾嘅情況下做出最真實嘅選擇。建議同持久授權書同平安紙一齊規劃,等你日後每一個階段,都有人按住你嘅意願嚟做。
本文僅供一般參考,不構成法律或醫療意見。所引述法例為《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》(2024 年通過,預計 2026 年中生效)。表格細節以醫務衞生局正式公布版本為準。做預設醫療指示前建議諮詢註冊醫生及香港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