呢個係好多香港家庭都會撞到嘅情況:爸爸早年喪偶或離婚,後來再婚,新太太可能仲帶埋自己嘅仔女入嚟。大家平日相處融洽,但一去到分身後嘅遺產,先發現原來自己對法律有好多誤會。最常見有兩個 — 一係以為「養大佢哋就等於有份」,二係以為「老豆寫過遺囑就一定算數」。其實兩樣都唔一定。
事實一:冇遺囑嘅話,繼子女法律上係冇份嘅
香港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(Cap. 73)規定:當一個人冇留遺囑死亡,遺產要按法定次序分。條例入面用嘅字眼係「issue」(直系後裔),長期以嚟法庭嘅理解都係 — 只包括親生子女同合法領養嘅子女。冇血緣、又冇正式辦過領養手續嘅繼子女,喺呢條法律下面,係冇繼承權嘅。
即係話,就算繼母養咗你 30 年、視你如己出,只要老豆冇寫遺囑、又冇正式去律政司辦領養,你喺《Cap. 73》嘅分配表入面,係完全唔會出現。詳細嘅法定分配次序可以睇我哋嘅遺產承辦完整指南。
「視如己出」唔等於法律上嘅子女。香港承認嘅領養,係要經過《領養條例》(Cap. 290)由法庭頒發領養令。私下叫一聲「爸爸」、改埋姓氏、甚至寫埋入身份證做緊急聯絡人,都唔會自動產生繼承權。
事實二:結婚會自動撤銷之前寫嘅遺囑
呢個就連好多人都唔知。香港《遺囑條例》(Cap. 30)第 13 條寫得好清楚:一個人結婚之後,佢結婚之前所立嘅遺囑,會自動失效。唯一例外,係份遺囑當初寫嘅時候已經明確講明「係為咗呢段即將嚟臨嘅婚姻而立」(made in contemplation of that marriage)。
即係話:阿叔同前妻離婚之後,寫咗份遺囑,將層樓全部留俾兩個仔女。之後佢再婚咗,但冇再update份遺囑。佢過身嗰陣,原本份遺囑已經因為「再婚」呢個動作而被視為自動撤銷 — 法律上等於佢冇留遺囑,要走番《Cap. 73》嘅無遺囑分配流程。遺囑要點寫、要點更新,呢個位真係好關鍵。
3 個常見情境,逐個睇個結果
情境(a):老豆有遺囑,分晒俾第一段婚姻嘅仔女
如果份遺囑係結婚之前寫,而又冇講明係為咗呢段婚姻而立 — 嗰份遺囑就會因為再婚而自動失效。結果係:個遺產要按無遺囑規則分。如果份遺囑係再婚之後先寫嘅,當然有效。
情境(b):老豆冇遺囑,再婚之後過身
按《Cap. 73》分配 — 新太太可以攞晒所有個人物品(傢俬、衫、首飾、車等),加上首 50 萬港幣現金。餘下嘅資產,一半俾新太太,另一半由所有親生子女平分。新太太自己帶過嚟嗰啲繼子女(即係老豆嘅繼子女)— 一蚊都冇份。
情境(c):老豆生前正式領養咗繼子女
根據《領養條例》(Cap. 290),經法庭頒發領養令之後,被領養嘅子女喺法律上同親生子女完全一樣。咁佢哋就可以同其他子女一齊平分剩餘嘅遺產。
咁我可以點做?
如果你係再婚一方,又想保障到新配偶或者繼子女:最直接嘅做法就係寫一份新嘅遺囑,明確列明邊個攞咩。記住,結婚之後先寫,先唔會因為再婚而被撤銷。如果想兩邊都照顧到,亦可以考慮人壽保險(直接指定受益人,唔經遺產)或者信託安排。
另外一樣:就算冇份遺囑、又唔係親生子女,依靠死者長期供養嘅人 — 例如繼子女如果一直跟住老豆住、由佢經濟支援 — 喺特定情況下可以根據《財產繼承(供養遺屬及受養人)條例》(Cap. 481)向法庭申請濟助。但呢條路要打官司、要證明依賴關係,唔係自動有。